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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市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遺失物處理原則
  

臺中市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遺失物處理原則 110.08.18
壹、遺失物協尋作業
一、請遺失人填具物品協尋申請表。
二、如中心查有疑似協尋物件,將通知遺失人前來認領。
貳、遺失物處理
一、民眾於本中心拾得遺失物,將於本中心官網及佈告欄公告招領,招領期限為該遺失物公告之日起3個月。
二、民眾遺失物將由本中心公告招領後分類保管,公告期限屆滿無人認領時,將依民法第804條規定交所屬轄區之警察機關。如屬個人證件、金融卡或信用卡等,將以掛號寄回核發單位。
三、遺失物內容若能查有聯絡方式,將主動通知有受領權之人(遺失人、所有人、其他有受領權之人)於公告與保管期內前來認領。
參、遺失物領取作業
一、遺失人可上本中心網站查詢,或於上班日向中心服務台或中心辦公室查詢遺失物相關訊息。
二、認領遺失物時,請遺失人與本中心工作人員核對遺失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物品特徵。
三、經核對無誤,於拾獲物品領回簽收欄登錄相關資料及簽章後,予以發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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